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2006-07-28 13:09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五大连池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85号)的规定,现就五大连池市认真贯彻落实《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6]2号)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抓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清楚每个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三定”规定,即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是深入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通知附件确定的格式,将本部门(含其直属、派出、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以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实施而由本部门承担前期具体工作的行为)的法定依据及权限,填入《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填报的执法依据应当现行有效,并注意与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确认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各部门应当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与之确认的执法依据相对照)。由于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可能不完全一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权限时要同时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本部门的具体授权,避免盲目照抄。各行政执法部门填写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要在2006年4月15日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并附电子版和有关依据文本。各行政执法部门填报的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确认后按照分类清晰、编排科学的原则汇编成册,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正确操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设定考核目标,逐项分解执法责任

  考核目标是行政机关外部执法责任的内在体现。我市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纲要》发布后曾根据上级要求依法进行过一次调整。为了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及考核范围,仍按市政府2004年11月8日印发的《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的通知》(五政办发[2004]59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针对所有被考核的机构、岗位和人员制定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体系健全、便于考核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使相关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既不交叉重复,又不过于集中或者存在疏漏。同时,要细化考核标准,使考核目标完成的数量、质量、进度、效果等情况与考核分值一一对应,避免考核标准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各单位已经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重新制定。

  各单位重新制定的考核目标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最迟应于2006年4月底之前印发,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开展,继续完善评议考核机制

  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省政府10号令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价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各单位要为所有直接考核单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被考核单位还要为本单位所有的被考核人员(含负责人)建立考核档案,通过有重点地加强平时跟踪检查、书面审查、随机抽查特别是广泛开展暗访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被考核单位和人员的执法信息,并记录在案,尽量避免年终突击检查考核。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还要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提供本机关上年度通过专门监督和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出的各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要注意把查找违法问题与发掘正面典型统一起来,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将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考核执法质量的工作制度化,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设备,进一步探索客观、高效、规范的评议考核方法。

  各单位要在2006年度内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依据,具体责任机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以及考核主管机关和举报受理方式等内容在适当场所公示,使广大行政相对人能够直接参与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现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民意测验、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在评议考核中的份量。市政府还要强化与同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新闻媒体的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内外部责任追究同步。

  四、督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兑现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责任

  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10号令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对应当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除了按省政府10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对行政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法制机构建议予以追究。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扣减分值的单位,要逐项查找原因,按照上述方式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将追究情况书面报告考核主管机关。
  
  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及权限梳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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