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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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8 13:07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省政府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制度的指导原则:恪守服务为本,保障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公正透明,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执法的范围、职责、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执法效能监督制度。
第三条 以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为具体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各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相片、名字、机构、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执法程序、标准;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六、其他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座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网络公告栏以及其他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六条 公示实施及要求:
1、各单位要结合职能,对所属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事项,写出公示事项名称、公示内容、公示依据、公示对象、公示类别、公示范围、公示时间、公示有效时限等。
2、各单位的公示内容报送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
第八条 凡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为: 63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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